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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由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主导组织,由各地市科技部门参与RD项目鉴定。是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申报时间:

    每年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5月31日)前。

申报条件:

    1.在所在地市注册成立,开展研发活动产生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2.会计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A类)并能够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申报程序:

    以当地税局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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